西安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各旅行社: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对旅行社在存取保证金等方面各项工作的有效监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保证金的存缴

旅行社存缴保证金,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到西安市旅游局指定银行(名单附后)办理存款手续,并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新设立的旅行社办理程序: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投保责任险等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存缴并到市旅游局备案。

旅行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旅行社备案登记表(登陆市旅游局官网下载);2.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3.保证金银行存单复印件。以上备案材料各一式两份。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存保证金: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旅行社设立分社办理程序:在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设立社所在地办理增存保证金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详见《西安市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项目书》。该备案项目书可在市旅游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旅行社保证金的支取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西安市旅行社支取质量保证金申请表》)。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需划拨保证金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保证金的指定银行登记备案。

2、凡在金融危机期间暂退给旅行社的部分保证金,旅行社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补足。

联系电话:87296778

联系人:田平  段力刚

 

附件:

1、西安市旅行社保证金指定的存取银行及分支机构   

   2、西安市旅行社支取质量保证金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