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到日本旅游老年人猝死在旅游意外险中的责任范围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日益成为公民的一种普通消费行为,作为“既有钱又有闲”的老年人已成为旅游消费的重要人群。但老年人相对于年轻人,身体较弱、抵抗力低、适应能力不强的特点,更容易导致旅游中意外的发生,猝死是一种在旅游中常见的老年人意外死亡原因,发生猝死成因较复杂,即可能是老年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旅行社的过失所致。笔者试图通过代理的多起猝死理赔案件,归纳总结厘清各方责任,特别是提示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完善经营管理,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猝死的概念及发病原因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猝死指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6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临床表现主要是心跳骤停和呼吸停止。猝死的发病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有心肌梗死、脑出血、肺栓塞、哮喘、过敏、葡萄球菌性暴发性紫癜、猝死症候群、毒品、心源性和非心源性疾病等所致,其中心源性疾病导致的猝死最常见,特别是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最为多见。猝死的外部环境因素如疲劳、暴怒、恐惧、气候等也是诱发猝死的原因。
 二、各类保险合同中对猝死的理赔规定
 在旅游活动中常接触到的各种保险,对猝死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责任。
 (一)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其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在《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第十三条中,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范围外,即“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对游客的猝死进行赔偿。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年人猝死,保险公司则应当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旅行社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旅游意外险。旅游意外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旅游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强调意外因素,即突发性、外来性、不可控性,因此身体内在的疾病,往往排除在旅游意外险理赔范围之外,但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猝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也会得到理赔。目前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保险产品中,也有包含对急性病风险,即保障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及全残进行理赔的,关键要看具体条款。老年人参团旅游,旅行社推荐旅游意外险,应推荐购买包含有对猝死给予理赔的旅游意外险产品。
 (三)人身(人寿)保险。即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平时已经购买了含有身故责任的养老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人身(人寿)险的老年人,发生猝死时,依据保险合同其受益人能够得到理赔。
 三、老年人旅游中猝死,旅行社应承担责任的依据及责任范围
 猝死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身体内在的原因,也不能排除外部环境因素,但人民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往往与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职责有关。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是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
 就猝死而言,因其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个体差异性,所以旅行社在经营中不可能预见猝死情况的发生,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猝死疾病的安全保障责任,旅行社承担的主要是事先的安全提示义务和事后的及时救助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旅行社未尽到上述安全职责,也不是由旅行社承担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往往人民法院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具体案情,判令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即部分赔偿责任。在《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进一步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不听从旅游经营者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猝死这一类意外事件,本人认为,相关各方的责任,法律规定的是较为明确的。 
四、老年人旅游中猝死旅行社如何免责
 1、事前提示告知。据2012年权威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死于心源性猝死的人数达55万。猝死的发生对于多数患者并非偶然,而是有基础心脏病,比如冠心病、心功能衰竭、遗传性心血管疾病等。因此,在参团前,针对老年人不仅要进行提示告知,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及以往疾病史,必要时还应要求其提供近期体检证明,判断其是否适合此次旅游,并以健康登记表、承诺书、旅行须知等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作为旅行社安全提示的有力证据,并且针对老年人,推荐或赠送包含有猝死理赔条款的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的提示告知义务不仅体现在参团前,同样体现在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期间。在遇到有刺激性活动项目时,应当对身体不适合的人群或身体状况不佳人群进行告知提示。特别对于患有过往病史的老年旅游者,如患有心脏病、肺病、哮喘病、高血压者的,切忌劝阻其参与高速、高空、剧烈活动等容易诱发疾病的项目。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知晓旅行中各类游览项目的风险程度,其对游客进行提示告知,不仅是对游客的安全负责,同时也是进行自我保护。
 2、合理安排行程并给予老年游客关注照顾。虽然引起猝死的根本死因为自然性疾病,但猝死的发生往往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起着诱发因素的作用。在旅游中常见的诱发猝死的因素有:A.精神因素,如狂喜、惊恐、过度兴奋等;B.体力活动,如剧烈运动、过度疲劳等;C.外伤或感染;D.其他,如暴饮暴食,过冷过热等。针对这些诱发因素,旅行社对老年人的旅游行程安排上,应当有别于年轻人,比如行程安排要合理,每天的活动量应均匀适度,随时关注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变化,让老人们在旅游过程中尽量保持心情放松,避免情绪波动过大或过度劳累。当然,如果有条件老年人尽量不与年轻人混合组团。
 3、出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据医学文献记载,猝死一般都有一个从身体不适到死亡的过程,如及时救治能够挽回部分人的生命。在旅途中老年人出现胸闷、头晕等身体不适时,领队或导游应第一时间尽快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进行抢救,并保留报警、呼叫紧急救护的相关证据。此时,领队或导游不能轻信患者“累了”、“休息会就好”等说法,更不能将患者留在原地或宾馆,自己带其他旅游者继续行程。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培训,提高领队或导游对猝死现象的职业敏感性。
 五、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危机公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对于旅行社来说,老年人在旅游中猝死属于意外事件,是其所不能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如果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再要求旅行社来承担更多的责任,无疑对旅行社是不公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从死者家属角度看,老年人猝死的现实同样突然和无法接受,情绪激动甚至失控难以避免。面对此类突发事件,旅行社应做到:1、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协助其办理后世等事宜,责成地接社或自身为家属处理后事适当垫付费用。2、积极收集死者死因、旅行社救助的相关证据,开具相关证明。3、不管责任是否明确,尽快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以便日后协助家属进行保险理赔。
 在此还应强调两点:1、有些旅行社当得知老年人致死原因是猝死后,第一反应是我们没有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处理问题,往往能推就推,引起家属反感,其反而千方百计找旅行社毛病,甚至把旅行社推上法庭。因此作为服务行业中的旅行社,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品牌形象同样重要;2、由国家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经过多方论证,目前为止理赔范围最广、性价比较高的旅行社责任险产品。该产品中对旅行社的责任规定较为宽泛,其附加险中的紧急救援费用保险、扩展费用保障保险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因游客猝死,而使旅行社发生的额外费用予以适当理赔。因此响应旅游主管部门号召,适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也能起到分散旅行社经营风险的作用。
 总之,猝死是当前旅游事故中较为常见的种类之一,只要旅行社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并辅之以保险保障,其经营风险将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