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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项便民服务措施,其中包括在上海市试点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非上海户籍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的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出入境证件。其中:
(一)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有效期为3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
(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为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为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